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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79193永利學生考試違規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教學管理,嚴格考試紀律,促進學風、考風建設,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專科(高職)學生。
 
第二章          學生考試違規及處理
 
第三條 在學校及上級組織的各項考試中,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違紀:
1、不服從監考人員的安排和要求,不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2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紙條、書籍、筆記、作業本、通訊設備等)進入考場,并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3考試開始信号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号發出後繼續答題,且不聽勸告的;
4、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勢的;
5、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擅自離開考場的
6擅自将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帶出考場的;
7、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答題紙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記信息的;
8、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内,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試秩序的行為;
9他人強拿自己的試卷未加拒絕或未及時向監考教師報告的;
10、其它違反考場紀律但尚未構成作弊行為的。
第四條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作弊:
1、利用攜帶與考試内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内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作弊的;
2、在考試過程中利用通訊設備發送、傳遞、接收考試信息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内容相關的資料的;
5、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6、在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8、交卷後未按要求離開考場,并向考場内未交卷學生提供答題信息的;
9、評卷過程中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0、通過僞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11、其他應認定為作弊行為的。
第五條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嚴重作弊:
1、違紀作弊行為被查實而威脅、侮辱、诽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學生的;
2、替他人考試或者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3、考前竊取試卷及試題答案的;
4偷改個人課程或實踐環節成績的;
5、集體作弊的組織者;
6、其他考試嚴重作弊行為。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有第三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凡第一次考試違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該課程考試成績記為“零”分,準予正常補考;凡第二次考試違紀者,給予記過處分,該課程考試成績記為“零”分,不予正常補考;凡第三次考試違紀者,給予留校察看一年處分,該課程考試成績記為“零”分,不予正常補考。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有第四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凡第一次考試作弊者,給予記過處分,該課程考試成績記為“零”分,不予正常補考;凡第二次考試作弊者,給予留校察看一年處分,該課程考試成績記為“零”分,不予正常補考;凡第三次考試作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有第五條所列考試嚴重作弊行為的,凡第一次考試嚴重作弊者給予留校察看一年處分,該課程考試成績記為“零”分,不予正常補考;凡第二次考試作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九條 因考試違規受記過及以上處分者,再次考試違規的,在原處分基礎上加重一級處分,直至開除學籍。畢業生在畢業學期考試違規受留校察看處分者,該課程不能參加畢業補考,離校後一年内返校參加相應課程考試。
  第十條 凡因考試違紀、作弊,課程成績被記為“零”分不予正常補考的,經教育表現較好,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簽署意見,報教務處批準後,可以參加該課程畢業補考。
第十一條 凡考試違規受記過及以上處分的,一律不授予其學位。學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曆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所頒發證書無效,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三章 處理程序
 
第十二條 違紀作弊證據提取程序:
1、監考人員在學生考試過程中發現學生有考試違紀或作弊,應在考場當場認定,終止學生考試并提取證明材料(如學生試卷、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考生證件等);
2、監考人員在違紀作弊試卷上簽名,并按要求填寫《違紀作弊認定書》、《考場登記表》;考生違紀作弊記錄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監考員或者考場巡視員簽字确認;
3、違紀作弊試卷、考場情況登記表和考生違紀作弊認定書及相關證明材料交教務處、研究生處存檔備案;
4、考試結束後由他人揭發的學生考試違規行為,經認定後按照以上第2、3款程序操作。
第十三條 違紀作弊處理程序:
1凡違規學生,須在考試結束後立即寫出書面情況說明(含違規情節和本人認識)交教務處、研究生處;
2、教務處、研究生處依據取證材料根據學生違紀作弊的事實,當天發布考場違規情況通報,并在三天内對學生作出考試違規處理意見;
3、一周内由教務處、研究生處将有關材料上報學校進行紀律處分并行文公
布;
4、考生所在學院負責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違規學生思想工作及其它事宜;
5、處分材料存入學生檔案中。
第十四條 學校在對考試違規的學生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複核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并通過當事學生所在學院聽取學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若當事學生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無異議,應當寫出書面檢讨;若當事學生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存在異議的,應當在教務處、研究生處發布考場違規情況通報後3天内向教務處、研究生處提交書面申辯材料。教務處、研究生處應在收到申辯材料後15日内書面答複申辯人,學校将根據教務處、研究生處重新認定的事實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學生對學校做出的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作出複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十七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可向湖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八條 學生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十九條 學生在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決定的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審議通過,并報湖南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91日起開始施行。原《77779193永利關于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處理辦法》同時廢止。學校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條例不一緻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中違規行為的認定由教務處、研究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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