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779193永利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暫行辦法
(2000年制定,2006年2月修訂)
為加強教學管理,維護教學秩序,不斷提高教學水平和服務質量,減少以至杜絕教學工作中各種事故的出現,确保良好的教學環境,根據依法治校、從嚴治校的基本精神,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教學事故的界定
1.本辦法所稱的教學事故,是指在教學活動中,由于行為人工作失職或違反學校教學管理有關規章制度,而擾亂正常教學秩序,或影響教學環節的實施和教學質量,在師生中造成不良影響的事件或行為。
2.教學事故界定範圍包括:課堂教學、作業、實踐教學、考試工作、教學管理、教學保障等各環節。
3.教學事故依據情節和程度分為三個等級:一級教學事故(重大Ⅰ);二級教學事故(較大Ⅱ);三級教學事故(一般Ⅲ)。具體認定标準見《教學事故分類與等級認定表》(附件1)。
二、教學事故的處理
1.Ⅲ級教學事故由責任人所在單位通報批評,提出處理意見,并報教務處和人事處備案;Ⅱ級以上教學事故由教學主管部門在全校範圍通報批評,并報學校辦公會議審議,按學校行政紀律處分規定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處分決定放入事故責任人業務檔案中。
2.對于一年内發生兩次教學事故者,其第二次教學事故作升級處理。
3.各單位在年度考核、評優評獎、職務晉升、職稱聘任等工作與教學事故實行挂鈎的政策。
(1)Ⅲ級教學事故責任人當年年終考核不能評定為優秀;Ⅱ級以上教學事故責任人當年年終考核隻能評定為合格或不合格。
(2)Ⅰ級重大教學事故的責任人,在其職務晉升、職稱聘任中實行一票否決制,取消參加當年各種與教學相關獎勵的評審資格。
(3)一年内發生兩次及以上重大教學事故的部門,将給予全校通報批評和限期整改處理;一學期内發生兩次及以上教學事故的教師,予以停課處理;實驗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調離原工作崗位。
4.故意隐瞞本部門事故者,及發現事故拖延不報者,将列為同類事故第二責任人予以處理。
5.對于在國家教育考試中違反考試紀律,構成違規和舞弊行為者,除按本辦法作教學事故處理外,還上報有關部門按考試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程序
1.教學事故發生後,應由有關責任人、發現人或知情人在三天之内向責任人所屬單位報告或反映,按一次一表填寫《教學事故認定登記審批表》(附件2),登記表一式三份,交責任人所在單位。
2.由責任人所在學院(部)負責核實,經教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單位根據《教學事故等級認定審批表》組織認定,并提出處理意見。Ⅱ級以上教學事故須報主管校長審批。
3.教學事故責任人對處理有異議,可向學校提出申拆,學校組織複查核定,作出認定或糾正。
4.教學事故的行政處分,由人事部門按照學校行政紀律處分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教學事故處分材料決定放入事故責任人的業務檔案中。
附件:1.77779193永利教學事故分類與等級認定表
2.77779193永利教學事故認定登記審批表
附件1
77779193永利教學事故分類與等級認定表
類别 |
序号 |
教學事故内容 |
認定級别 |
課堂教學 |
1 |
未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擅自變動上課時間或由他人代課 |
Ⅲ |
2 |
教師上課遲到或提前下課5分鐘以上(含5分鐘) |
Ⅲ |
3 |
教師缺課或未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擅自停課 |
Ⅱ |
4 |
未攜帶任何教案或教學資料進入課堂執教,耽誤教學 |
Ⅲ |
5 |
課前未充分準備,教學内容出現明顯錯誤或對課程教學産生不良影響 |
Ⅲ |
6 |
教師在上課時攜帶的移動電話機發出信号或在上課時接打電話 |
Ⅲ |
7 |
上課時指名或不指名辱罵學生而影響教學(情節嚴重者為Ⅱ級教學事故) |
Ⅲ/Ⅱ |
8 |
未經院(部)和教務處同意,舍棄(或拖延進度)學期課程教學大綱規定内容達1/4,或在規定時間内未完成教學任務 |
Ⅱ |
9 |
降低教學要求,導緻學生對課程内容範圍和深度的掌握未達到大綱要求 |
Ⅲ |
10 |
因教師錯誤指導或擅離崗位,課中造成公私财産損失或學生受傷(财産損失超過2000元或學生必須住院治療為Ⅱ級教學事故) |
Ⅲ/Ⅱ |
11 |
在教學過程中散布違反四項基本原則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論,在師生中造成較壞的影響 |
Ⅰ |
作業、輔導與答疑 |
12 |
不按專業教學大綱或本學院規定,整學期未布置作業、實驗報告等 |
Ⅲ |
13 |
在整個學期中作業、實驗報告無一次批改 |
Ⅲ |
14 |
遺失教學班學生的作業本、實驗報告5本及以上 |
Ⅲ |
15 |
未按既定的時間、地點進行輔導答疑、或随意減少輔導、答疑次數 |
Ⅲ |
實踐教學 |
16 |
指導教師、帶隊教師擅自改變實踐教學計劃的安排 |
Ⅲ |
17 |
實習期間,帶隊教師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三天以内 |
Ⅲ |
18 |
在指導畢業設計(論文)期間,指導教師未經院(系)準假,擅自離校不履行崗位職責一周以内 |
Ⅲ |
19 |
指導教師、帶隊教師違反實踐單位安全保密規定(嚴重違反為Ⅱ級事故) |
Ⅲ/Ⅱ |
20 |
指導教師對學生實習報告、畢業設計(論文)出現抄襲、剽竊現象未發現或發現後不予制止(大面積學生出現此類情況為Ⅰ級教學事故) |
Ⅱ/Ⅰ |
21 |
院(系)或教師擅自提前進行畢業設計(論文)答辯,或答辯未按學校有關程序規定進行 |
Ⅲ |
22 |
院(系)或教師違反畢業設計(論文)、實習報告成績評定标準,故意提高或壓低學生成績 |
Ⅲ |
23 |
院(系)或指導教師對畢業論文(設計)寫作環節把關不嚴,緻使論文質量出現問題(問題嚴重影響很大可認定為Ⅰ級教學事故) |
Ⅲ/Ⅱ/Ⅰ |
考試工作 |
24 |
教師未按規定要求命題或提交試卷,影響正常考試 |
Ⅲ |
25 |
教師命題或印卷過程中出現差錯而未在考試前改正,影響學生正常考試 |
Ⅲ |
26 |
監考教師遲到、早退或考試中擅離考場 |
Ⅲ |
27 |
事先未通知主管部門,找人代替自己監考 |
Ⅲ |
28 |
監考教師曠考 |
Ⅰ |
29 |
監考教師監考不力,對學生作弊不予制止或引起考場秩序混亂 |
Ⅱ |
類别 |
序号 |
教學事故内容 |
認定級别 |
考試工作 |
30 |
考試結束後,漏收或丢失考生試卷未予追回
(1)1—5份
(2)5份以上 |
Ⅱ
Ⅰ |
31 |
教師未在學校規定時間内完成試卷評閱或未按規定時間或規定格式報送成績 |
Ⅲ |
32 |
成績冊填寫不規範,或未按規定要求折算學生成績,導緻成績計算錯誤 |
Ⅲ |
33 |
在評卷、核分、填報學生成績單過程中,随意進行技術處理或有其它弄虛作假行為(情況嚴重為Ⅰ級教學事故) |
Ⅱ/Ⅰ |
34 |
洩漏考試内容,或在試卷印刷、傳送、保管過程中洩密 |
Ⅰ |
35 |
教師不按評分标準故意提高或壓低學生考試成績在10分以上 |
Ⅱ |
36 |
教師命題不合理,導緻學生考試成績嚴重失常,而必須重新考試者 |
Ⅱ |
教學管理 |
37 |
由于個人工作失職,在制定教學計劃、教學任務書、課表等教學文件過程中,出現錯誤或問題,而影響較大範圍的教學秩序 |
Ⅱ |
38 |
未經教學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變動教學計劃和不執行教學計劃 |
Ⅱ |
39 |
排課或教室調度安排發生失誤,影響正常教學秩序 |
Ⅲ |
40 |
未經主管部門同意,擅自使用教室或其它教學設施而影響正常教學 |
Ⅲ |
41 |
教師已事前請假,而受理者未及時作相應安排,影響教學秩序 |
Ⅲ |
42 |
考試組織工作(含考場、監考人員安排)發生失誤,影響考試正常進行 |
Ⅲ |
43 |
院(系、部)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及時登錄學生成績或未及時通知學生,影響教學管理 |
Ⅲ |
44 |
丢失在校生考試成績或試卷,而無法彌補
(1)個别課程
(2)成批課程 |
Ⅱ
Ⅰ |
45 |
呈報學生學習成績時弄虛作假或私自修改成績(産生嚴重影響為Ⅰ級教學事故) |
Ⅱ/Ⅰ |
46 |
審查不認真,明顯錯發、漏發學生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
Ⅱ |
47 |
出具與事實不符的學曆、學籍、成績等各類證書、證明等(造成不良影響的為Ⅱ級教學事故) |
Ⅲ/Ⅱ |
48 |
未按時上報教學管理部門要求的教學文件或教學材料(如教材的征訂等),對教學工作造成一定影響(情況嚴重者可認定為Ⅱ級教學事故) |
Ⅲ/Ⅱ |
49 |
故意隐瞞本部門事故,及發現事故拖延不報 |
Ⅱ |
教學保障 |
50 |
教室座椅缺損未能在開學前進行維修,影響正常教學(情況嚴重者可認定為Ⅱ級教學事故) |
Ⅲ/Ⅱ |
51 |
教室、實驗室管理人員未能在上課、實驗或考試前開門,造成課堂教學、實驗教學或考試時間延誤在10分鐘以上 |
Ⅲ |
52 |
實驗教學與管理人員未能認真準備,實驗器材或消耗材料供應不足,導緻實驗教學無法進行 |
Ⅲ |
53 |
教材預訂遺漏或選本與審查不嚴,造成學生2周内上課無書或所發教材無用,影響教學正常進行(情況嚴重者可認定為Ⅱ級教學事故) |
Ⅲ/Ⅱ |
54 |
每學期第二周内,仍缺供教材(按課程計算):
(1)10%
(2)15%
(3)20%及以上 |
Ⅲ
Ⅱ
Ⅰ |
55 |
學校水電供應部門及管理人員由于失職,未能及時将停水、停電情況通知教學與教學管理部門,造成課堂教學、實驗教學、考試等教學活動中斷或無法進行 |
Ⅱ |
注:表中未列出的其他教學事故,比照以上相關内容認定。
附件2
77779193永利教學事故認定登記審批表
責任人姓名 |
|
所屬單位 |
|
事故類型 |
|
事故時間 |
|
教學事故具體内容(發現人或知情人或單位填寫) |
簽名: 年 月 日 |
責任人所在單位意見 |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
教學主管部門意見 |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
學校審批
意 見 |
主管校領導簽字: 年 月 日 |
備注: 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教學主管部門存檔,一份當事人所在院單位存檔,一份歸入本人業務檔案。
2.“教學事故具體内容”欄可簡要填寫,詳情可用附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