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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班子“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


領導班子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和健全黨内監督,促進領導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設,促進班子民主、科學、規範決策,确保三重一大(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讨論作出決定。現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策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嚴格遵守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别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實行集體議事事項并以會議表決形式體現領導集體的意志,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别征求意見等形式代替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

第二章議事範圍

第三條凡涉及本單位政策、發展、穩定以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均屬三重一大決策範疇。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項決策

  1、研究部署本單位改革、發展工作;

  2、研究部署本單位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作風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等事項;

  3、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及重大活動實施方案,研究重要的對上工作請示和報告;

  4、研究調整機構及其職能職責,研究工作人員的定崗定責;

   6、研究調整本單位黨組成員、領導班子成員的分工;

  7、制定與修改本單位工作制度和程序;

8、研究落實上級機關、上級領導重要指示的實施方案;

   9、研究部署本單位維穩工作、涉穩重大問題的處理;

  10、研究部署本單位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及善後處理,研究部署本單位重大信訪事件、重大傷殘事故的處置;

  11、研究部署本單位其他重大事件。

(二)重要幹部任免

   1、研究本單位機構人員編制計劃、臨時用工及人員返聘計劃;

  2、按幹部管理權限研究中心機關、管理部幹部的任免、調整、獎懲;

  3、研究向上級呈報的幹部的任免、調整、獎懲意見,研究中青年後備幹部的推薦和調整;

  4、研究公開招考人員的錄用或聘用;

  5、研究本單位政策性安置人員的接收和落實。

(三)重要項目安排

  1、辦公室、實驗室建設、維修、改造等基本建設工程項目;

  25萬(含5萬)元以上大宗商品、設備的采購及安排,5萬元以上大額固定資産處置等;

  3、其他重要項目安排。

(四)其他重大問題

第三章程序及要求

第四條凡研究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領導成員到會方可舉行,其中分管該事項工作的領導必須到會。

第五條本單位領導班子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按下述程序進行:

(一)會前協調。研究決策重大問題的會議不得搞臨時動議(重大突發性事件和緊急情況除外),議題應在相關領導成員之間作會前協調,然後由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決定是否上會。

(二)準備材料。由分管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廣泛征求意見,準備規範化的上會材料,包括議案本身和科學論證材料。未廣泛征求意見、無科學論證材料的,不得進入議事程序,與會人員可以此為由宣布棄權,并将棄權理由載入會議記錄。

(三)提前通知。會議由辦公室通知(含議題及科學論證等有關資料),一般提前2個工作日書面送達應到會人員,并履行簽收手續。确實無法書面送達的,應設法用電話或其他形式通知。

(四)充分讨論。會議由主要負責人主持。會議先由分管領導或有關部門介紹情況,然後對議題進行讨論。讨論時,主要負責人不應首先表明自己的觀點,須聽取其他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後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會的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可用書面形式在會上表述。

(五)逐項表決。會議由主持人視讨論情況決定可否進入表決程序。意見比較一緻時,可進行表決;持贊成與反對意見(含未到會領導班子成員提供的書面意見)的人數接近時,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表決,留待下次會議讨論。

會議實行逐項表決。表決一般采用記名形式(含口頭和書面等形式),須将每位班子成員的表決意見記錄在案,以示負責。人事等敏感問題,可進行無記名表決,且須在會議記錄中注明。未到會領導班子成員的書面意見不計入票數,政策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非領導班子成員不參加表決。與會人員會後有權查閱會議記錄。

(六)作出決策。決策的形式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形式。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決策原則,贊成票數超過應到會領導班子成員的半數為通過;行政一把手充分尊重表決結果形成會議決議,作出最後決定。

(七)形成紀要。會議由辦公室負責記錄,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議題,内容可以從簡外,會議紀要須記錄每個議題的讨論、表決情況及最後決定,說明形成決定的依據和理由,明确落實決定的責任及實施監督的辦法。重大問題會議紀要除發給領導班子成員和有關人員外,還須報上級分管領導和主管部門。

會議應及時制作會議檔案,包括會議通知、議案、科學論證材料、會議原始記錄、會議紀要等有關文件。會議檔案須永久保存。

(八)涉及重要幹部任免的由辦公室保存。

第四章有關原則與紀律

第六條本單位重大問題未按《領導班子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進行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形成決定、未按規定程序議事、參會人數未達到要求、會議材料不齊全等,均視為違規,要立即糾正,重新議事。班子成員不遵守、不執行集體的決定,或未能按照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職責,給工作造成損失的,按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七條對研究的三重一大問題,需要保密的内容,與會人員應嚴格保密,特别是涉及對當事人看法和決定的形成過程,決不允許外傳、洩漏,違者依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與會人員責任。

第八條大額資金使用、調撥事項一經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後,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金額和用途。大額資金一律通過轉賬支票支付或網上銀行支付,不得使用現金支付。

第五章

第九條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的,班子成員可臨時處置,事後應及時向領導班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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