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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79193永利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77779193永利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确保學校和廣大師生員工生命、财産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28]号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湖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湘政辦發〔201836号)等法律、法規,進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提高學校消防安全水平,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财産安全,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産必須管安全”,“誰在崗、誰負責”,“消防安全自查、火災隐患自除、法律責任自負”的逐級消防安全工作責任制、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确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确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三條 學校各單位和師生員工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撲救初起火災等維護消防安全和制止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行為的義務。

第四條 學校行政區域内的各單位(含校外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本規定執行,自覺維護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五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批準實施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準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定期召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三)經費保障和組織保障;

(四)督促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重大火災隐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依法建立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群衆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與學校二級單位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七)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促進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條 分管學校消防安全的校領導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學校法定代表人負責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和協調校内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三)審核消防工作年度經費預算;

(四)組織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災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實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檢修及檢測,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六)組織管理志願(義務)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七)組織開展師生員工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協助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範圍内對消防工作負有領導、監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

第七條 保衛部門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的職能部門,成立消防科,配備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拟訂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拟訂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報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後實施;

()監督檢查校内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監督檢查消防設施、器材的使用與管理,以及消防基礎設施的運轉,定期組織檢驗、檢測和維修;

()确定學校消防重點單位(部位)并監督指導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審批校内各單位動用明火作業;

()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組織消防演練,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技能;

()定期對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培訓;

()推進消防安全技術防範工作,做好技術防範人員上崗培訓工作;

()受理駐校内其他單位在校内和學校、校内各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和公衆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行政許可或者備案手續的校内備案審查工作,督促其向消防主管機構進行申報,協助消防主管機構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以及公衆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工作;

()建立健全學校消防工作檔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帳;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十二)協助消防主管機構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處理及善後工作。

(十三)定期向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各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駐校内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是該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二級單位各科(室、中心)、負責人為該科(室、中心)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本科(室、中心)消防安全工作。

學校成立志願(義務)消防隊,校内重點防火單位成立志願(義務)消防分隊,各科(室、中心)設消防安全員。

第九條 學校二級單位和其他駐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建立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考核、獎懲制度;

(三)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及演練;

(四)定期進行消防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消除火災隐患;

(五)對配置到本單位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管理,責任到人,确保其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六)消防控制室配備消防值班人員,制定值班崗位職責,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七)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報保衛部門備案;

(八)按照本單位制定的預案處置火災事故,協助調查火災原因,配合公安消防部門及保衛部門追查、處理火災事故;

(九)學校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條 學生宿舍(公寓)管理部門必須加強對學生宿舍(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确定專人負責,除履行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由學生參加的志願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教育,組織滅火、自救逃生演練;

(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同各學生宿舍的管理人員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三)加強夜間防火巡查,發現火災立即組織撲救和疏散學生。

(四)加強安全檢查,嚴格用火、用電管理:

1、學生宿舍(公寓)嚴禁使用熱得快、電爐、電飯鍋、電熱器等易引起安全隐患的大功率電器;

2、學生宿舍(公寓)禁止私接電源線,禁止使用劣質電源接線插座和劣質燈具,台燈、電腦等三無産品,嚴禁在被褥上帶電作業,充電器等必須做到人走斷電,确保用電安全;

3、嚴禁攜帶或在學生宿舍(公寓)樓内存放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學生宿舍(公寓)樓内使用明火,禁止在學生宿舍(公寓)樓内、外焚燒垃圾及廢棄物。

(五)及時清除雜物,保障滅火器、消防水帶、水槍、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應急照明燈等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學校按年度與二級單位簽訂《消防安全工作責任書》等,二級單位要與下屬單位逐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保證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實。

第十二條 學校應根據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将消防經費列入學校年度預算,并保證投入,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應急照明設施,及時整改火災隐患。學校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十三條 學校将下列單位(部位)列為學校消防重點單位(部位):

(一)鳳凰樓、學生宿舍(公寓)、食堂(餐廳)、教學(實驗)樓、圖書館、檔案館、财務處、附屬醫院、體育場(館)、文化場館中心(博物館、紀念館、校史館、學術報告廳等)、演奏廳(禮堂)、校内超市、快遞中心、校内賓館以及學生活動中心等其他文體活動、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信息網絡中心、校廣播站、電視台等傳媒部門和校内郵局、銀行等通信、金融單位;

(三)校内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單位、部位;

(四)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物品的儲存、使用單位(部門);

(五)實驗室、計算機房、電化教學中心和承擔重點科研項目或配有先進精密儀器設備的部位,技防監控室、消防控制室;

(六)學校保密要害部門及部位;

(七)高層建築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八)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以及有人員居住的臨時性建築;

(九)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财産損失的單位(部位)。

消防重點單位(部位)的主管單位除履行本規定職責外,還必須結合本單位的實際,設置防火标志,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舉辦大型集會、文藝、體育、招生和就業咨詢等大型活動和展覽,按照《77779193永利大型活動安全管理規定》(吉大發〔201818号)相關規定執行;相關單位要确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保衛部門有權責令其緩辦、停辦,并當場整改,整改合格後方可舉辦。

第十五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标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校内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裝飾等工程,必須嚴格執行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标準,主管單位應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将消防設計文件報送消防主管機構備案,建築工程的有關圖紙、資料、文件等應報學校檔案館和保衛部門備案。

學校基建管理部門為學校基建工程的主管單位,應與施工單位簽訂《77779193永利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書》,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并接受保衛部門的監督、檢查。竣工後,基建管理部門應組織學校職能部門進行校内驗收,完成消防設備、設施和其它消防管理工作的交接,負責質保期内消防設備、設施的維修工作。

保衛部門參加學校各項工程及駐校内各單位在校内的各項工程消防設施的招标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承包高層建築和學生宿舍(公寓)、住宅區的物業服務單位負責承包區域消防安全管理,校内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物業服務單位消防安全工作。校内獨立住宅小區的消防設備、設施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管理。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負責消防控制室值班,做好值班記錄;

(五)保障公共消防設備、設施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十七條 校内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場所的建築不得用作學生宿舍、學生活動場地和商業經營場所。

生産、經營、儲存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學生宿舍等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内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标準。

學生宿舍(公寓)、教學(實驗)樓和禮(會)堂、學生活動中心等人員密集場所,禁止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在門窗、陽台等部位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八條 地下室、半地下室嚴禁使用明火,應急照明燈、疏散指示标志需完好齊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保持暢通。

第十九條 校内房屋、場地的出租單位(個人)應與承租單位(個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責任。出租房屋、場地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出租單位(個人)負責,承租單位(個人)必須遵守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服從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

外來務工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單位負責。

第二十條 學校二級單位和其他駐校單位購買、使用、儲存、銷毀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技術标準和管理規定,要有專用儲存倉庫,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和防範措施,設專人負責,建立賬卡,要有完備的出入庫手續。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管理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安全部門的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證書方可上崗。

第二十一條 嚴禁在校園内擅自動用明火,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确需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單位必須事先報保衛部門批準,落實現場監管人,作業人員應持證作業,并嚴格遵守消防法規,采取嚴密防範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十二條 消防設備、設施管理

()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由保衛部門統一配置、維修、更新。

學校内部獨立法人(除承擔學校實驗、生産、教學任務的)單位、财務獨立經營核算的單位、租用學校房舍的單位和個人,消防器材一律自備。

()配備到各單位的消防設施、器材,由各單位消防責任人和管理人簽字領用。各單位要加強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管理,責任到人,定期保養,确保完好有效,如有丢失、損壞,則由各單位自行配置和維修。

()學生宿舍(公寓)樓的消防設施、器材由學生宿舍(公寓)管理單位(部門)負責管理。

()未實行物業外包的公共區、家屬區的消防設備、設施由保衛部門負責購置、管理;未實行物業外包的教學實驗場所的消防設備、設施由保衛處負責購置,使用和主管單位負責消防設備、設施的管理,後勤管理部門負責水電保障。

()實行物業外包的公共區、家屬區,物業服務企業在承接物業項目時,應當查驗消防設施的完好狀況,做好查驗、交接記錄,并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務,履行物業管理區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對物業管理區域内的公用消防設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及時勸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後勤管理部門負責水電保障,保衛部門負責消防設備、設施正常的維修、保養。

()師生員工都有維護消防設備、設施的義務,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求援的障礙物。

第二十三條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應當配備專職值班人員,值班人員必須經消防技術培訓,持證上崗。

第二十四條 發生火災時,發現人(事故單位)應積極組織周圍師生員工形成第一滅火力量撲救初起火災并及時報警,保衛部門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撲救初起火災,及時疏散人員。學校應當在火災事故發生後兩個小時内向上級部門報告,較大以上火災同時報教育廳。

火災撲滅後,事故單位應當保護現場并協助公安消防機構、學校保衛處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未經公安消防機構、保衛部門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二十五條 學校二級單位及重點單位(部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消防安全檔案。消防安全檔案應當包括本單位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全面反映本單位的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資料,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第四章消防安全檢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條保衛部門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檢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各單位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情況;

()各單位消防安全制度及責任制落實情況;

()各單位消防安全工作檔案建立健全情況;

()重點消防單位防火檢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各單位火災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各單位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況;

()各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組織消防演練情況;

()其他需要檢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條 保衛部門在消防安全檢查時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發現火災隐患應當及時填發《火災隐患整改通知書》。

第二十八條 校内各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火災隐患和隐患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消防安全标志設置及其完好、有效情況;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管理情況;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防火安全情況;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設備運行、記錄情況;

(十一)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内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 校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員、内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态,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學生宿舍(公寓)、教學(實驗)樓、圖書館、附屬醫院等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消防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隐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立即報告保衛部門,及時撲救火災并組織人員疏散。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檢查、巡查人員應當責成有關人員改正并督促落實:

()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标準、行業标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态,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違章進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産、儲存等場所的;

()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十一)對火災隐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對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消防主管機構、公安派出所等單位所指出的各類火災隐患,學校應當及時予以核查、消除。

對消防主管機構、公安派出所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隐患,責任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隐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不能及時消除的火災隐患,應及時向學校保衛部門報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火災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單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對于随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将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将危險部位停止使用或整改。

第三十三條 對于涉及城市規劃等學校無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隐患,學校應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州、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四條 建立火災隐患台賬的建、銷賬制度,凡發現的火災隐患都要列入隐患台賬。重大火災隐患,由保衛部門報校務會或黨委會讨論整改;一般火災隐患,由隐患單位報保衛部門備案,責令責任單位限期進行整改;已經整改完畢的火災隐患,整改單位應當将整改情況記錄報送保衛部門,保衛部門經複查确認後存檔備查,并及時銷賬。

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将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納入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消防法律、法規;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火災預防知識和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條 學校二級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對師生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滅火知識,掌握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開展師生員工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識的模拟演練,每學年至少組織師生員工進行一次消防演練;

(二)根據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和培訓内容;

(三)對每屆新生進行不低于4學時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四)對進入實驗室的學生進行必要的消防安全技能和操作規程培訓;

(五)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并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内報刊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

第三十七條 學校二級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教職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對師生員工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一)學校及各二級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員人;

(二)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學生宿舍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六章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 保衛部門依據有關消防法規,制定學校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各二級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制定相應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内容:

(一)組織機構:指揮協調組、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條 各實驗室應當有針對性地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并将應急處置預案涉及到的醫學、生物、化學、林産化工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種類、性質、數量、危險性和應對措施及處置藥品的名稱、産地和儲備等内容報保衛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消防演練應當設置明顯标識并事先告知演練範圍内的人員,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第七章消防經費

第四十二條 學校應當将消防經費納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保證消防經費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條 學校日常消防經費用于校内滅火器材的配置、維修、更新,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備用設施、材料,以及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保證學校消防工作正常開展。

第四十四條 學校給相關職能部門安排專項經費,用于解決火災隐患,維修、檢測、改造消防專用給水管網、消防專用供水系統、滅火系統、自動報警系統、防排系統、消防通訊系統、消防監控系統等消防設施。

第四十五條 消防經費使用堅持專款專用、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消防經費。

第八章獎 懲

第四十六條 學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校内評估考核内容;對貫徹實施消防安全責任制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第一時間發現火情,立即進行報告并及時應對處理的個人,由保衛部門報請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審批,參照《湖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給予表彰和獎勵,獎勵經費從學校統籌獎勵經費中列支。

第四十七條對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損壞、破壞消防器材、設施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學校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等相應的處分。

前款涉及民事損失、損害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學校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發生火災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及經濟處罰,并實行“一票否決制”,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原學校相關文件規定的各單位消防管理職責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條 本規定由77779193永利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2006515日印發的《77779193永利消防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77779193永利校長辦公室              2018年6月2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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